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