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