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管理/第二节 道路、桥梁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者其他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