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装卸物品的,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渣土、淤泥、污物等,保持路面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