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禁止沿街兜售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沿街兜售的物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