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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