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但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