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