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道路(含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行人通行的路面)、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整洁。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正位或者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