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建(构)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定期清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