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