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

(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