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