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可以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设区的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