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应当审定而未审定或者经审定未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如生产确需使用,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