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地理、气候等条件差异明显的地区,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林木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该区域内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