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三)门窗不保温的;(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