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