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列人员:(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