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