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