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共同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必须组成消防领导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