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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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共同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必须组成消防领导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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