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负责管区内居民的日常防火工作,应当对居民进行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居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住宅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物品。提倡居民家庭配备小型灭火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