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Article 12In force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共同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必须组成消防领导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负责。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