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