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州内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依法保护,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和民族风情等优势,培育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业。自治州的旅游景区实行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相分离,鼓励、支持和引导州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