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城镇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特点的重点建筑和标志性建筑。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