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新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可以实行有偿冠名。实行地名有偿冠名,市区范围内的,由申请人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外旗县区范围内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