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