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名的有偿冠名,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者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