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地名的有偿冠名,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者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