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新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可以实行有偿冠名。

实行地名有偿冠名,市区范围内的,由申请人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外旗县区范围内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