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制丧事承办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造成骨灰丢失和遗体损坏的,每具赔偿一千元至三千元,造成遗体丢失的每具赔偿一万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