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作、购销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或者在城市主要街道和居民区生产、销售花圈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