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