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尸体储运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