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建设、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