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