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工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广播电视、建设、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