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组织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四)负责公共场所治安检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隐患;(五)保护公共场所和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