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

(四)负责公共场所治安检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隐患;

(五)保护公共场所和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