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四)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