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