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