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五条已修改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尊重人民意愿;(二)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四)本市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五)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六)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