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尊重人民意愿;
(二)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本市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五)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六)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