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县(市)、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市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