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四条已修改因自然变化、区划调整而消失的地名,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因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建设单位报市、县(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