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因自然变化、区划调整而消失的地名,由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因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建设单位报市、县(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