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三条已修改门牌号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申请,经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编号意见后,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批准,报同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