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九条已废止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