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八条已废止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航道的监测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处于良好状态。因维护航道需要进行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索取费用;因上述活动对他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航道养护施工时,应当在施工地段设置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