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整治航道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